金圆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9:34:46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前,公司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除前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修订及制定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文本 是否提交股东
情况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是
11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制定 是
12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制定 是
13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8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4 《子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5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6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7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8 《市值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9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0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制定 否
31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序号 1-12 项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制定及修订后的治理制度全文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关规定,经原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现为发改 定,经原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现为发改委)、委)、原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现为国资委)批准, 原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现为国资委)批准,以发起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司”),并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2200001003583。 91220000123938867W。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理委员会批准,首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
2700 万股,于 1993 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于 1993 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的董事。
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过。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