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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山煤国际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30 17:23:33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2
第三章 董事长......5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6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11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12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13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14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17
第十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18
第十一章 附 则......19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董事 1 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拟定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安全生产与环保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议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查: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需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事项需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的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对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需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需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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