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6 18:04:17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秘书可指定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有关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若该等交易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达到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则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在 5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但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7、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叁拾万(300,000)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叁佰万(3,000,000)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办理。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指金额在叁仟万元(30,000,000)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8、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10)日和三(3)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3)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总裁(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网络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