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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4 15:53:47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星股份”或“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履行职责至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届时,现任监事会成员自动离任,离任后均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调整董事会构成,增设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前述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注
登 记 成 立 ,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册 登 记 成 立 ,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206007141344737。 913206007141344737。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钢球制造、销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钢球制造、销售;
滚子生产、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特 滚子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及零配件、轴承、种陶瓷及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及零配件、 五金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轴承、五金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 外)、润滑油、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的销售;学品除外)、润滑油、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特种陶瓷制
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
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发起人姓名或名 认 购 的 股 持 股 比 出 资 发起人姓名或名 认 购 的 股 持 股 比 出资方
序号 序号
称 数(万股) 例(%) 方式 称 数(万股) 例(%) 式
净 资 净资产
1 施祥贵 36.4 1
1 施祥贵 36.4 1 产 折 折股
股 南通银球投资有 净资产
净 资 2 限公司 3603.6 99 折股
南通银球投资有
2 3603.6 99 产 折 合计 3640 100
限公司
股 上述发起人出资已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全部到位。
合计 3640 100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64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上述发起人出资已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全部到位。 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403.048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9,403.0484 万股,公司的股
股。 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29,403.0484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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