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信科技: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4 19:50:20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质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规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专门委员会(如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在履行职责、任务时,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及相关的解释说明;在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必要时,有权要求公司内外部专家及专业人士提供协助;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有权接触各层次的管理人员;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八)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部门、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十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十二)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三)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四)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十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六)开展后续审计,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经营绩效、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七)对发生重大异常情况的进行专项审计;
(八)通过调查和分析公司在一定经营期间内所采取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措施,监督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九)对公司管理层领导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十)对公司重大经营事件或员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或关注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监察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监察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监察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