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27 19:09:4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瑞玛精密、公司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本次注销 指 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5.48
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
法律意见书 指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48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瑞玛精密 2024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瑞玛精密的股票,与瑞玛精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4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4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瑞玛精密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瑞玛精密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公告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4 年 7 月 6 日,公司公
告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首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8.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10.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
11.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2.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的相关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 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
次授权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
根据《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944 号”《审计报告》和“容诚审字 [2025]230Z094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等文件,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