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10
公告时间:2025-10-28 16:03:37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
部审计的作用,增强审计整体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在公司内部设立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督察部(法律合规部)(以下简称“审计督察部”),审计督察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督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督察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或其他专业的专业知识。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审计督察部可以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做到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方案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不偏不倚并回避利益冲突。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履行各自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审计督察部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督察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
2、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3、对公司和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执行上级和公司制度规定、重要决策和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4、对公司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5、对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6、对公司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7、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在每年3月份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9、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0、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督察部的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下同);
2、检查有关管理制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基本情况,就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协作与配合;
4、对被审计单位出现的背离公司目标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建议;
5、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计划及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审计督察部应根据公司的决定和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合理计划和实施内部审计。内部审计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年度计划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规划,审计督察部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计划;项目计划是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由项目经理在审计实施前拟定,报审计督察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并成立内部审计项目组,做好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及组织实施审计等工作;
2、审计督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内容应主要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人员名单;须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等。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及时向审计组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3、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4、审计终结,审计督察部应归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中介机构归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者个人)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报告(意见、决定);
5、审计报告(意见、决定)下达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限期内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督察部;
6、审计督察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
审计督察部应在每年1月末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应当经审计督察部批准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擅自封存或者扣押。
第十四条 审计督察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建立档案按规定保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须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书面反馈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审计督察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公司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打击报复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公司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