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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9:20:25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筹划或者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事业部、各科室、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期间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等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等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以及各种形式的沟通座谈
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者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对外信息的,公司须对报送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接收这些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事业部、各科室、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事业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事业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二)公司相关部门经批准对外报送信息时,应首先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2),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3),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格式见附件 4),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备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完整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或者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者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须在第一时间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部门或者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 1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部门(单位)
接收信息单位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附件 2、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材料清单
报送依据
接受单位
接收方信息 接受时间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部门
报送信息方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是否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是否收到提示函回执
登记日期
附件 3、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报送及使用上述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伊之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上述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对擅自泄露本材料信息的人员,若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5、如使用者出现泄密或者使用不当,可能导致违法或者犯罪,除了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之外,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者、泄露内幕信息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6、我公司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请给予配合。
特此提示。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4、
回 执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报送的如下文件及相关《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使用上述文件信息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特此回函确认。
签收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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