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6:04:16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前 言
为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二条 本制度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交易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结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向境内外投资者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回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五章所涉及的有
关应当披露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章所涉及的有关应当披露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其披露要求除应符合本制度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重大差错情况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同时按照本制度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将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作为临时公告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