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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二: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6:39:56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泄露、传递、报道,或作出明示或暗示性的说明。因生产经营、宣传报道等需要对外传递、披露相关信息、文件的,应当提前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个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信息化看板授权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完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前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内部汇报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在有内幕信息
发生时,内幕信息汇报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季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若属于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及时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将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对外透漏内幕信息或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等存储设备、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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