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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9 18:07:15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举办分析师会议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络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互动平台的相关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五条 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互动平台定期举行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节 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箱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当号码、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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