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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迅: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20:01:46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迅”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旨在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改善公司的运营。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迪威迅和下属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派驻下属子(分)公司审计专员及从非审计部短期借调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迪威迅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具体工作的执行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解聘由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部在职能上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在行政上向董事会的授权代表汇报。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内部审计体系。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并接受总部审计部的双重管理,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人员调用,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第七条 审计部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会计、税务、经济、法律、管理、信息技术等)、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聘请若干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外部专家协助审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部不得聘请:被刑事处罚的;被劳动教养的;被行政拘留的;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部审计活动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从事具体审计业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回避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不受任何的干扰和限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独立、客观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密、胜任和良好的职业行为。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始终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执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外泄,不得利用前述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一条 审计部具有接受投诉、举报的职能,收集舞弊、违法、违规等相关线索和信息,投诉、举报内容由审计部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和收取并保密。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并协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职责。审计部应每年向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及审计委员会分别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汇报年度内部审计业务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由公司财务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如下权限:
(一)审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二)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接触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人员,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并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根据需要,审计部应列席与经营管理相关的重要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公司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审计部认为有必要列席时,应以列席。

(六)公司编制的重大经营战略、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及执行结果等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七)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有两名以上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并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八)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九)审计部门负责受理(实名或匿名)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举报或提供的信息;
(十)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一)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审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审计任务包括:
(一)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并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并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群众举报的公司内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受理立项后委托审计部进行的审计。
(四)其他部门认为有需要进行审计并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立项的审计工作,所有委托审计项目需提交经批准的委托书至审计部后方可正式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委员会批准;
审计部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评估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审计重点;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审计资源。
(二)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点,成立审计工作小
组;审计工作小组可由内部审计部和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外部专业人员组成;
(三)下达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提前 5 天;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小组成员名单、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特殊事项也可突击审计,可在审计工作开展的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监盘、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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