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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1 19:05:42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为了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信贷计划安
排,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
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募集资
金的使用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不应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
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
导致项目进展情况与承诺的计划进度相差较大时,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部
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
总监、总经理或经其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同时,募集资金的支
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
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
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
资料。
如因招标、规划等方面的原因,募投项目与其他项目一并签定共同的基建
合约,在核算时先按照各个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待工程竣工结
算完成后再按照实际建设面积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
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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