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信:金诚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3 16:18:11
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25-094
转债代码:113615 转债简称:金诚转债
转债代码:113699 转债简称:金 25 转债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2 号),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00.0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362.6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198,637.32 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全部到账,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11071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金诚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88)。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5 年 11 月 2 日,公司本次新增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1 金诚信(湖北)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29876884821 0.00
能装备有限公司 司北京陶然亭支行
注 1: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亭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代为签署。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其他专用账户的 四方监管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金诚信(湖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
方 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
(以下合称“各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2025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奋、马青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性或 12 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