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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11-10 16:16:18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和胜股份”或“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和胜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46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845,15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4.9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3,867,140.2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报告号为容诚验字[2025]519Z0004 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募投项目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募投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1 智能移动终端金属结构件项 7,500.00 7,500.00 5,000.00

2 安徽和胜新能源生产基地项 69,353.50 42,000.00 30,000.00
目(一期)
3 补充流动资金 18,500.00 18,500.00 14,386.71
合计 95,353.50 68,000.00 49,386.71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5]519Z0053号《鉴证报告》,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董事会决议日(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5,332.50 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5,332.5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 拟置换金额
额 入金额
1 智能移动终端金属结 5,000.00 723.22 723.22
构件项目
2 安徽和胜新能源生产 30,000.00 4,609.28 4,609.28
基地项目(一期)
3 补充流动资金 14,386.71 不适用 不适用
合计 49,386.71 5,332.50 5,332.50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13.29 万元(不含税),截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203.85 万元(不
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203.85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 94.34 94.34
2 审计及验资费 56.60 56.60
3 律师费 45.28 45.28
4 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 7.63 7.63
合计 203.85 203.85
综上,截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5,536.36 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募投项目5,332.50 万元,已支付发行费用 203.85 万元。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予以全部置换。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332.50 万元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03.85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519Z0053 号),认为和胜股份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和胜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振宇 张啸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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