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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电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3 18:49:51

证券代码:301379 证券简称:天山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6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海科兴科学园 1 栋 18 楼公司深
圳分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嗣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9 人,代表股份 56,704,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001,92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02,79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02,79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2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02,79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5%。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0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0%;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1%;弃权 51,5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338%;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8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592,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8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21%;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015%;弃权 8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064%。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572,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6%;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10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463%;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015%;弃权 10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2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572,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463%;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015%;弃权 10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2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已获得通过。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592,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3%;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0,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640%;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015%;弃权 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45%。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已获得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594,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2%;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弃权 8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624%;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165%;弃权 8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10%。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已获得通过。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569,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9%;反对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
权 10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910%;反对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57%;弃权 10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233%。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已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33,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8%;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弃权 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1,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8975%;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165%;弃权 4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陈义和王梦蕾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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