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4 18:50:25
北京大成 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洛阳 北方 玻璃 技术 股份 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 临时 股 东 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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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247 号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表决通过的。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87)。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于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区科技园区光华路 328 号)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高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加表决,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91人,代表股份合计444,426,983股,占公司总股本1,100,568,692股的40.381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35,901,8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607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7人,代表股份8,525,1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74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87人,代表股份8,811,0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006%。其中现场出席10人,代表股份285,928股;通过网络投票377人,
代表股份8,525,103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00: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根据《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议案1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特别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编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及网络投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 440,602,090 3,536,193 288,700
票情况
议案 1.00 金用途用于其他募投项
目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4,986,138 3,536,193 288,70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袁华之 张 弘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 爽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