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4 20:29:40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并在每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会议、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分析师、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及部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可通过信箱回复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 2),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将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有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
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公司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采取网上互动方式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举办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如果投资者、分析师的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特定对象来访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过程中不得透露未公开信息,不得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增进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对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的了解,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部联系,由证券部填制《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附件 3),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及相关部门做好
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