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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旺科技: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8 20:41:41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
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以及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董事的选举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公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 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
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要求,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
3.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者,则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
4.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的,若由此导致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
举仍未选出当选者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
缺额董事。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选举董事将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将置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并由董事会秘书对累积投票制的含义、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确保股东能够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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