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4 21:03:42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 二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本 原 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十六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 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 十 三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三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 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 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 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 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其他 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包括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
标。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
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