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7 19:28:25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5-097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普莱德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苏州)”)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6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6,963,58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4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32,026,479.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936,395.19 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4,090,084.09 元。上述资金已经到位,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上会师报字(2025)第 1693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决议,公司、控股子公司
普莱德(苏州)在前述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前述银行、保荐机构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具体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募集资金用途 账号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 89040078801200004070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生产建设项目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 1102021129201336676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生产建设项目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7070180805688378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州干将路支行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 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 8112001012000893259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支行 部件生产建设项目
普 莱 德 汽 车 科 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 32250110072300001937
(苏州)有限公司 州浒关开发区支行 部件生产建设项目
普 莱 德 汽 车 科 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 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 554739389716
(苏州)有限公司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部件生产建设项目
普 莱 德 汽 车 科 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 512915211110006
(苏州)有限公司 行营业部 部件生产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
苏支行简称为“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
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乙方下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座椅系统集成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
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
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作为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有权要求其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对其履行本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国民、魏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或要求的除外。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普莱德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简称为“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乙方下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空气悬架系统及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
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作为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有权要求其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对其履行本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国民、魏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5)第 16935号”验资报告;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