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展: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8 17:00:50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衢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5-068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其他相关制度亦做出相应修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后,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将不再担任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也相应废止。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情况
本次修改情况如下:
1、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不再逐条
列示;
2、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涉及删除监事的条款不再逐条列示;
3、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及文字、标点符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和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其他修改详见下表: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资产对
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本公司称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本公司称
“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 “总裁”,下同)、副经理(本公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本 公 司 称 “ 财 务 总 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
监”,下同)。 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
监”,下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票,每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1元。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1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8,508,940,8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数为8,508,940,800股,公司的股本结
为:普通股8,508,940,800股。 构为:普通股8,508,940,80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母公司股份的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母公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
计划的除外。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本公司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称“股东大会”,下同)决议,或者 外。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本公司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称“股东大会”,下同)决议,或者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以上通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以上通过。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向不特定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特定对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象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