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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时间:2025-12-02 20:14:34

证券简称:奥士康 证券代码:002913
2025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士康”)《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1,064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1,064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3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852万份,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80.08%;预留股票期权212万份,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19.92%。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数量的20%。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9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价格为28.30元/份。
五、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期权行权期间,若发生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增发股票等事项,行权价格将根
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行权完毕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7个月后,在未
来24个月内分2次行权。等待期为授予日到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17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以行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自授予日起1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9个月 50%
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自授予日起2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1个月 50%
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股票期权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预留授予
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未来24个月内分2次行权。预留授予的股
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 50%
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 50%
个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
,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和2027年,每个行
权期考核一次,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年增长率(X)
行权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Xm) 触发值(Xn)
第一个行权期 2026年 20% 15%
第二个行权期 2027年 40% 3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X≥Xm 100%
营业收入相对于 Xn≤X<Xm 80%
2025年增长率(X)
X<Xn 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也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考核参照《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若个人绩效考核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
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申请
行权;若个人绩效考核未满足行权条件,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损害公司利益。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十二、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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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奥士康/本公司/ 指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激励计划 指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董事会 指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 指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
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结算公司
元 指 人民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
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公平、公正、公开;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4、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股权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股票期权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一)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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