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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3 19:09:57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日常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
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
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或者由证券事务部存档。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
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第一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现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相关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相关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相关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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