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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3 19:09:57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
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3)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5)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 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
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
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累积额达到相关
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4)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上述第(3)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5)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
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应当及时报告。
(6)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
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8、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
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
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订立重要合同以及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 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
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
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8) 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9)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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