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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3 19:09:57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
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 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
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
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
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董事会、股东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中涉
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二)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未达到第七条(一)标准但达到如下标准时,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三)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
定的标准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以同一或相关资产为经营投资标的,以其累计数计
算经营投资数额。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
参股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
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时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
交易仅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第 1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适用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经营投资事项时,其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
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
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经营投资事项
的资产总额与经营投资事项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公司进行经营投资事项时,交易达到了本制度第七条标准的,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的,则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经营投资事项时,应当以该等事
项具体交易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适
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
他经营投资事项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
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事项的,不论该
等经营投资事项所涉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
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除应当进行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事务部、
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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