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谷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5 16:52:07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理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及相关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者期限);
(三)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和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者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
票的停牌和复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
(二)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但拒不按照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补充;
(三)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
(四)无法保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联系,或者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复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
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二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提出问询等方式,进
行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履行职责。
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复杂、无先例事项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事前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
提出问询。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
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
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三十一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
第三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第三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第三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