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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5 17:18:04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悦康药业”或者“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
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
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
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4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
在境外上市交易;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公司境外
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服务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
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的下属企业。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
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
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
家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
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
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
项和信息。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根据
《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
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并根据工作
需要将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
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
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
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
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
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
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
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
并就执行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九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
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
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和督促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文件、资
料,要求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
传输文件、资料。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
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文件、资料的,公司应当要求其
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
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
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
司应当要求和督促在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应由与境外会计师事
务所合作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存放在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
和上市过程中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
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和督促提供相应服务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将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存放在境内。需要
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
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
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
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工作底稿、档案等文件、资料涉
及跨境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以及网络安全审
查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秘密保护及档案
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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