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龙创园: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公告时间:2025-12-05 17:31:42
证券代码:605016 证券简称:百龙创园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Bailong Chuangyuan Bio-Tech Co., Ltd.
(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信大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6、本预案中如有涉及投资效益或业绩预测等内容,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士的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并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提示
1、本次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4,814.96 万元(含本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和数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所指,下列词语、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龙创园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指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74,814.96 万元
本次发行 (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
预案、本预案 指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可转债 指 可转换为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董事会 指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 指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指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书、募集说明书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以及 2025 年 1-9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5 年 9 月 30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百龙创园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4,814.96 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在公司股东会批准和授权本次可转债发行事宜后,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的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