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5 18:08:41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 7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50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8,556,86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6.635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5,108,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886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9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448,3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94%。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9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448,
4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4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形式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456,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1
7%;反对 2,671,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7%;弃权 428,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48,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488%;反对 2,671,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29%;弃权 428,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83%。该议案获得通过。
2.00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38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7
9%;反对 2,766,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7%;弃权 404,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77,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214%;反对 2,766,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721%;弃权 404,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65%。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424,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0
9%;反对 2,710,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77%;弃权 421,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16,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109%;反对 2,710,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1517%;弃权 421,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74%。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386,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8
0%;反对 2,727,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35%;弃权 443,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77,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239%;反对 2,727,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789%;弃权 443,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72%。该议案获得通过。
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522,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
8%;反对 3,137,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1%;弃权 2,896,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14,0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299%;反对 3,137,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335%;弃权 2,896,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66%。该议案获得通过。
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904,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6
7%;反对 2,761,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1%;弃权 2,890,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82%。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95,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681%;反对 2,761,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369%;弃权 2,890,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949%。该议案获得通过。
2.0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908,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8
1%;反对 2,747,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2%;弃权 2,90
1,2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1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99,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994%;反对 2,747,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276%;弃权 2,901,2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30%。该议案获得通过。
2.0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892,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2
8%;反对 2,764,82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1%;弃权 2,899,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1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84,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24%;反对 2,764,8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587%;弃权 2,899,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589%。该议案获得通过。
2.0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939,64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8
5%;反对 2,720,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13%;弃权 2,896,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1,1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14%;反对 2,720,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313%;弃权 2,896,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73%。该议案获得通过。
2.09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018,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9
8%;反对 1,643,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04%;弃权 2,89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9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09,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522%;反对 1,643,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80%;弃权 2,895,4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99%。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彭素球、郭芷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