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5 18:33:20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编号:YG/ZB/ZD16/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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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5 年 12 月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编号:YG/ZB/ZD16/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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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总体要求......3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3
第四章 内部管理......4
第五章 附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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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
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
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
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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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
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问题进行研究并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总裁或董事长审批。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完成问
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
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