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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12-05 18:47:2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战略导向明确、治理结构优良、管控体系科学、运作机制高效、基础管理扎实、监督考核闭环的投资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统各基层企业的境内投资活动。本规定所指基层企业是指公司所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1)基建投资,指能够形成新增生产能力、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等;(2)技改投资,指对经营性固定资产以及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改造提升,以及设备更新、生产零购等投资活动;(3)研发投入,指为实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电力生产类、电力建设类、煤炭类、研发和数智化类、安全环保
类等科技项目投入;(4)数智化投资,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互联网及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网络安全和应用等投资项目;(5)小型基建投资,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投资,包括相关建筑物的新建、购置、改造、装修等。
股权投资是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战略性投资项目是指对公司未来发展
产生长远影响的区域布局、资源控制、实验试验、工程示范等项目,以及为履行中央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所开展的重要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及投
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以及国资委相关投资监管制度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含销
售)、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开发、煤炭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的投资活动,应服务国家战略,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和参股投资,统筹考虑投资规模与投资能力。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非主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满足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履行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上级公司、公司部署,认真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工作要求。
(二)服务国家战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
(四)符合公司资源优化配置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满足本规定要求。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管控投资风险。
第八条 投资管理以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为引领,发挥
投资计划管控作用。投资活动按照前期立项、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后评价等阶段实行闭环管理。公司持续完善投资管理体系,优化投资管控流程,提高投资管理效率,强化投资监督考核,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分类授权的管控
模式。公司承担投资管理主体责任;基层企业是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是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是投
资决策机构(具体决策层级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度确定),董事会可将部分职权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采取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是董事会投资决策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简称投审会),主要
负责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的评审,为投资决策提出评审意见。公司总经理任投审会主任委员,分管相关业务的公司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投审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投审会会议,投审会委员由公司有关副总师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投审会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负责投审会的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就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相关边界条件、经济评价指标、投资风险和合法合规性等提出意见,规划发展部、财务资产部、生产技术部、科技与数智化部、供热管理部负责向公司决策机构提交并汇报分管项目投审会评审意见,负责国家核准(审批)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文件的拟定和上报。
(一)规划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订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和后评价计划;负责境内新(改、扩)建电力和配套热力(含热/冷网)、新建热力项目、电力能源类战略性新兴
产业(含风电光伏、氢基能源、新型储能、生物质能、综合能源、虚拟电厂等,下同),项目前期立项、投资决策、后评价等归口管理。同时,负责风光电项目并购的前期立项工作。
负责组织并提出投资项目战略符合性、规划选址、建设方案等的评审意见。
(二)财务资产部是资产并购项目投资决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股比变动项目增资、经营类增资业务投资决策归口管理;负责相关项目尽职调查、估值分析等管理。
负责提出投资项目融资管理、相关费用边界条件的评审意见。
并购项目完成股权交割后,按项目进展阶段由相关业务部门管理。
(三)生产技术部是电力和配套热力(含热/冷网)、电力能源类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能源项目(含数字电厂、工控安全,涉及存量机组供热、低碳化、调频储能等改、扩建项目,以及基层单位楼宇、空调、安保、监控系统等改造项目)等技改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技改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相关技改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进度、质量、造价等归口管理。
(四)工程管理部是新(改、扩)建电力和配套热力(含热/冷网)、新建热力、电力能源类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能源项目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相关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进度、质量、造价等归口管理。负责提出归口管理实施项目进度、质量、造价的评审意见。

(五)燃料管理部是煤炭产业新(改、扩)建项目以及相关项目技改等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煤炭产业规划,提出相关业务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相关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进度、质量、造价等归口管理。
负责组织并提出火电项目燃料供应条件、价格的评审意见。
(六)安全环保部负责投资项目涉及安全、环保、水保、职业健康的方案、指标和“三同时”的监督指导。
(七)市场营销部是电力交易中心等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电力、综合能源项目电(热、碳)市场和价格等边界条件的评审意见。
(八)证券法务部是全面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包括参与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审查,提出法律风险控制建议等,指导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建设和评价工作。
(九)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的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工作。
(十)审计部负责投资管理相关审计工作;监督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办)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负责投资管理中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置。
(十一)供热管理部负责提出热网侧技改项目、科工产业及相关业务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相关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进度、质量、造价等归口管理。

(十二)科技与数智化部是研发投入、数智化项目以及相关项目技改等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科技创新和数智化规划,提出相关业务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相关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进度、质量、造价等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前期立
项、投资决策的归口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实施的归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按照项目产业属性,负责基层企业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参股投资项目按照参股项目类型、部门职责定
位,由业务部门履行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评审、技经评审(含风险评估)、投资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负责投资项目遴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
履行投资管理流程;负责落实项目相关边界条件,上报前期立项、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投资项目责任承诺书,向公司投审会汇报投资项目情况,对项目边界条件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前期立项、投资决策、
项目实施、后评价四个阶段管理,各阶段工作相互衔接。
第一节 前期立项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前期立项是针对获取的项目投资机会,
研究投资项目初步投资条件,判断投资价值,论证投资必要性、可行性。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的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开展前期立项工作。投资项目前期立项前发生的费用可在前期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决策前的前期费总额,投
资项目前期立项实行备案(备案复核)或审批管理。投资项目前期立项决策须明确投资决策前的前期费总额。
(一)除参股项目外,前期费总额1亿元以内的境内风光电项目、国别负面清单外的境外风光电项目、上级公司授权公司投资决策项目、境内服务于公司风光电项目发展的独立储能项目,前期立项实行审批,基层企业完成前期立项决策申报公司。
(二)前期费总额1亿元以内的其他项目、参股项目,基层企业完成前期立项决策申报公司,公司完成前期立项决策;
(三)除上述(一)、(二)外的其他项目,前期立项履行审批流程。
(四)技改、科研、数智化、产融类等投资项目,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决策程序后视同完成前期立项。
第二十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竞标方案,
按照该类项目投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竞标方案包括参与项目竞标主体、组建竞标联合体、落地配套产业、测算投标电价、承诺有关事项等。

(一)公司决策项目的竞标方案,基层企业决策后上报公司;
(二)需要其他审批决策项目的竞标方案,由公司审定;公司编制竞标方案决策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前期立项后,纳入投资计划管理,组
织开展初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对于实施周期短、方案明确的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购项目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战略性或重大投资项目可超前策划,加快推进。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前期立项后,公司根据项目发展需
要,可研究成立项目公司,前期立项应明确项目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金。
第二节 投资决策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决策主要审核投资的必要性、可行
性、经济性、合法合规性和相关边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成可行
性研究,项目规划、市场、主要决策边界条件及配套工程条件基本落实,原则上在取得核准(备案)后开展投资决策工作;对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可在项目核准或审批前开展投资决策。股权类投资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并购项目需完成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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