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5 18:55:17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监管规定和《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是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委员会应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审计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及解聘事宜,由董事长主持,审计委员会参与。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督盘点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及实物资产等;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测试;
(五)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提前 7 日下发审计通知书到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的审计范围及审计期间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 20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部门;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 15 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
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