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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5 22:08:34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进行
披露。公司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A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H股的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A股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H股中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半年度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A股季度报告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刊发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在香港联交所刊发相关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季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其他H股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份)、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不论上一份月报表提供的资料是否有任何变动)。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且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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