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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8 18:11:56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当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给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 12 个月内的同类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一级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及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一级部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公司各一级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1、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召开的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公司发生第(二)款(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所述交易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款规定,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4、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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