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帆电缆:起帆电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9 18:20:52
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营业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同时,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全权办理与《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
一、变更营业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拟变更营业范围:
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金属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原有营业范围内容的文字表述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系统的要求进行调整,同时将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进行修订,最终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订的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电线电缆,五金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线、电缆经营;金电器,电线电缆,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橡塑 属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制品的销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安装与 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维修,自有房屋租赁,电力工程安装,建筑安装工 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程,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从事电缆科技领域内技术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住房租赁。 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施工;
……,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有的公司股份。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无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名称】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无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无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