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9 19:50:44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
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
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事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报董事会批准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诉讼、仲裁、担保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4、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10、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2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获得授权;
8、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9、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10 、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1、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3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
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
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