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9 20:03: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前身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68 号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7)办字 42 号文和(1997)办字 20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700821272A。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7 月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于 1997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 年 1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
420000000009482 1/1 ,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2007 年 12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简称“长江证券”,代码“000783”。
2009 年 11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80 号文件核
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496,433,839 股,于 2009 年 11 月 25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 年 3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 号文件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200,000,000 股,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2014 年 7 月 9 日,公司以 2013 年末总股本 2,371,233,839 股为基
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新增股份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6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50 号文件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787,000,000 股,新增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angjiang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邮政
编码:4300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30,072,94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股东会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并实际履行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金融报国、金融为民,坚持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专业服务、稳健发展,坚持市场化运营机制,融汇知识与资本的力量,致力于为客户创造价值,努力打造一流投资银行,成为值得信赖的综合型资本中介、科技型金融机构、责任型公众公司。
公司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围绕落实行业文化核心价值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平衡好功能
性与营利性的关系,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科技产业创新、社会财富管理、区域重大战略的功能价值。
公司廉洁从业的管理目标是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大监督体系,强化人员教育、管理与问责,形成廉洁从业管理常态长效机制,增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文化。公司廉洁从业的总体要求是公司及员工在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准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和其他另类投资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九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07年12月全部回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530,072,948 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可按照约定的转股程序和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