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青达环保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0 16:44:30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的规
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
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
履行自己的职责。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
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
定期抽查,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建议,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计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
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其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作为已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
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
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应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
当首先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
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存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
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