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0 18:15:4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提交公司证券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公司证券部由专人负责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通报事项进展。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第八条第四款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1日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 豁免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是□ 否□
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
可能产生的影响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类别 暂缓 □ 豁免 □
所在单位/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备 注
部门 时间 方式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