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0 18:29:11
证券代码:002275 证券简称:桂林三金 公告编号:2025-031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提供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5,831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58%。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全资子公司桂林三金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金大药房),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三金大药房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桂林分行)申请的8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鉴于目前三金大药房剩余贷款即将到期,为满足三金大药房日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三金大药房向浦发银行桂林分行申请的800万元授信额度续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企业名称:桂林三金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6 日
3.注册地点: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 101 号 1-7 层培训综合楼
4.法定代表人:王许飞
5.注册资本:1,43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池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家政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药品零售;消毒器械销售;食品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三金大药房 100%股权。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已审计)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124,566.16 24,907,540.30
负债总额 17,379,716.53 19,878,660.82
净资产 7,744,849.63 5,028,879.48
项目 2024 年度(已审计)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2,328,555.12 37,370,301.34
利润总额 -4,250,961.47 -2,715,970.15
净利润 -4,271,229.67 -2,715,970.15
9.其他说明
经查询,三金大药房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所涉主体
保证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债务人:桂林三金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在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间
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捌佰万元整为限。
4.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系前期银行授信到期,为继续满足三金大药房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的续贷,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
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提供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5,831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5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