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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建设: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18:55:29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
理规定(2025年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
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5)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3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创造。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为防范公司信息披露合规风险,本规定旨在建立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
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要求。
1.5 术语定义
1.5.1 信息披露
指当有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
“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事件”)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相关
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1.5.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总部
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基本原则
2.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1.3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2.1.4.1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1.4.2 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
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1.4.3 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
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
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2.1.4.4 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2.1.4.5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2.1.4.6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
浅白、易于理解。
2.2 一般规定
2.2.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2.2.2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
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2.2.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其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2.2.4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2.2.5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
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
真实情况。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
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2.2.6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
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以及本规定及时披露。
2.2.7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券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
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
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2.2.8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
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2.9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2.2.10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
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
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
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11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3 职责分工

3.1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3.1.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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