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信超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11 19:01:4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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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委托,就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健信超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有以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
号 期限(月)
1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12
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企业(有限合伙) 12
3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12
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4 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 业 1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
投资产品-银华 2006 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
兴产品-银华 2107组合”)
5 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12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4
注:以上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一)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超导”)
1、主体信息
根据西部超导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部超导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 916101327428232411
公司 代码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勇
注册资本 64,966.449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年 2月 28日
住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 12号
营业期限 2003年 2月 28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超导材料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丝绳及其
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钢压延加工;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
金属压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
属制品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 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模具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超导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
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
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
复合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机械零
件、零部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机
械电气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模具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标准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土地使用
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西部超导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西部超导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西部超导(688122.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 年三季
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西部超导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 13,615.12 20.96%
2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7,725.06 11.89%
3 西安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23.21 3.88%
4 永春天汇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203.00 3.39%
5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2,058.09 3.17%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 1,643.91 2.53%
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50 1,607.77 2.47%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军工安全灵 1,259.81 1.94%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170.04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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