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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荣医疗:尚荣医疗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1 21:27:41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5、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十一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审计师、评估师等参加某些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支持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维护审计人员的职权。公司可以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根据审计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审计工作的需要给予评聘相应的技术职称和职务。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的提议,对查清某项审计事项有功的检举人或证明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它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3、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4、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提请表彰和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经理(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拟订审计计划, 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提前7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5、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6、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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