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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2 18:57:02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 2025-086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12 月12日召开了 2025 年第十二次临时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证监会配套制度 规则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亿伍仟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亿伍仟贰
贰佰柒拾壹万零贰拾叁元整(人民币)。 佰柒拾玖万贰仟伍佰柒拾壹元整(人民币)。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伍拾亿伍仟贰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伍拾亿伍柒拾壹万零贰拾叁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仟贰佰柒拾玖万贰仟伍佰柒拾壹股,全部为人
股份。 民币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除外。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定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发行、转股程序、转股安排及可转换公司债
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转股导致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规定
的程序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第三十四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第(五)项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予以提供。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
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股东从公
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
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
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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