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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2 19:03:19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也可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至少每月与受托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及时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裁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二章 理财产品交易操作规则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九条 理财产品交易是关联交易的,还需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每季度对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一次审查,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二十条 财务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中心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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