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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2 19:14:27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5-9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12 月 12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之日起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监事会职责。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成员刘明亮、王剑、童鲲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 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
2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 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
册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企 册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450400000010031。 914504001982304689。
第四条 公司于2000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四条 公司于2000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3 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股 4500 万股,于 2000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易所上市。 2000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451,489,454.00 元。 3,184,163,070.00 元。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5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6 --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7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8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
9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 律顾问。
问。 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含义分别与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所称的“经理”“副经
理”相同。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其中党委书记 1 名,可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其中党委书记 1 名,可
设党委副书记 1-2 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 设党委副书记 1-2 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
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副 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 1 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副
10 书记协助党委书记主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 书记协助党委书记主抓党建工作。坚持和完善“双
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
纪委。 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
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根据 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
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 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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