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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2 19:45:47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
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泄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股东;
本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任职务或所处地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提供咨询服务、业务往来、调研、数据报送等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信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九)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十)前述第(二)款-第(九)款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制订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对信息披露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述所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三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增发;
(二)上市公告书,包括配股、增发;
(三)分配公告,包括派发现金红利与送、转增股本;
(四)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上市的公告;
(五)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六)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2、股东会决议;
3、董事会决议;
4、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5、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6、对外担保公告;
7、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8、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9、重大投资行为;
10、遭受重大损失;
1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赔偿责任;
13、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16、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7、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8、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19、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 5%
以上;
20、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的股份质押;
21、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22、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4、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26、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9、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30、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1、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数据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性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并单独摘出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1、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要立即予以披露;
2、公司就上述情况或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要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公司要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上述情况或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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