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2-12 19:45:47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
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
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
事 4 人,职工董事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之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并任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或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运作及管理,具有本行业或本企业的业务经验和常识。
(三)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不具备董事基本任职条件,对公司经营和发展不能提供独立意见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对不宜担任董事的董事,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每一专门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部)或者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其中,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经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考察论证;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
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电话通知、邮件通知或其他方式进行,提交全体董事、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提议的事由;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记录并在股东会召开时披露。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董事会邀请,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授权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由会议主持人向与
会董事说明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