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2 19:45:47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涉及内幕信息会议的会议召集人或组织者负责向证券事务代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的管理事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外借。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被质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增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者《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
露相关情况;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在信息公开前保密。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披露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及时补充报送;如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报送: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户、联系手机、通讯地址、工作单位、部门、职务、与公司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
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负责分阶段收集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